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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与近年来卫健委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一脉相承,除了规范互联网医院依托实体医院进行校验之外,还明确了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网上进行公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内容。
监管逐步细化
在国家卫健委发布《意见稿》前,有关部门曾多次颁布文件,规范和促进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同年9月,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国家卫健委研究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文件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三类,并明确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还明确,互联网医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并要求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全省的统一监管平台;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除此之外,还有国家卫健委2018年印发的《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和2021年印发的《医院智慧管理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以上多个文件从服务内涵、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规范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和智慧医院健康发展。
国家卫健委还指出,互联网医疗服务内容不断拓宽,从最初仅开通预约挂号、检查检验结果查询、在线缴费等服务项目逐步拓展到可以提供在线复诊、检查检验预约、用药指导、药品配送、患者管理等较完善的服务内容。互联网医院还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分级诊疗,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
聚焦合规
《意见稿》对互联网医院的资格校验做出了规定: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这与以往文件所提到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三种分类相一致。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医疗机构和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师的电子证照等执业信息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患者查询。
《意见稿》还规定细化了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的管理要求,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总的来说,《意见稿》细化了互联网诊疗在药物管理、实名诊疗、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范,在线上线下医疗机构同质管理上又迈进了一步。
对于医联而言,王仕锐认为,规范是医疗服务最基础、最重要的准则,在医联的疾病管理中也始终在践行规范的标准,包括成立学术委员会、启动多学科专家共识项目并推出多个病种的线上疾病管理SOP等。他表示,未来,医联将一如既往地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保持创新、科学的发展,为患者提供更加规范、专业、有效、可及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