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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看,全球金融科技发展最好的国家分别是美国和中国。美国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在强监管下供给收缩,把部分业务环节进行外包,促进了金融科技的发展。中国则是因为监管体制不健全,同时大银行多、小银行少,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未有效建立,给金融科技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前期对金融科技发展几乎没有监管,这既是P2P网贷一地鸡毛的原因,也是类似蚂蚁集团这样的从事金融服务的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迅速发展的关键。
现代金融体系是经过几百年积累形成的,在金融体系的演进过程中实际上吸收了几百年间所涌现出来的各种科技创新。然而,并没有任何一项新技术能够完全颠覆整个金融体系。事实上,如果某一种科技创新在运用过程中能够提高效率或者节约成本来帮助改进现有金融体系,那么这一科技创新就会融入现有体系。因此,迄今为止,科技创新不是颠覆了金融体系,而是经过实践检验后逐步融入了金融体系。金融业本身就是信息科技行业。
进入金融服务业的BigTech公司本质是金融服务,而且没有改变基于信息处理的金融中介模式。银行贷款技术可以分为交易型贷款和关系型贷款。交易型贷款是使用企业财务报表和信息评分等硬信息,关系型贷款是使用银行与企业长期、多渠道接触中积累的不能从财务报表和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是软信息的范畴。技术创新只是将新的信息形态,比如互联网平台收集的企业客户端的非财务信息,以新的信息处理方式(比如人工智能算法),引入金融中介活动。技术进步使得一些原先属于企业的软信息变成了硬信息,也就是定性信息定量化,从原先关系型贷款的场景可以向交易型贷款转化。总之,金融科技公司并没有改变基于信息处理的金融中介模式,只是把一些原本属于关系型贷款的转向了交易型贷款。但同时,由于模型、算法、模式的相似性,也会带来同质化竞争以及顺周期的问题。
事实上,目前的金融科技业务和传统银行没什么本质区别。在我国几家BigTech公司的金融业务中,最赚钱的是消费信贷业务,本质上也是吃利差模式。有人批评银行贷款是当铺思维,但从事金融服务的BigTech公司与银行贷款一样,在实际放贷中也使用担保品。
据市场专业人士分析,BigTech公司是基于其平台的生态系统服务的,放款的担保品至少有三种:一是现金担保。电商平台商户的账上都有现金,也可以存放在余额宝等理财类账户。如果商户借钱不还,可以从账上直接扣除现金。二是应收账款担保。电商商户并不是立刻收到货款的,而是有7天应收账款的间隔,这些应收账款实际上也是一种担保。三是价值不菲的“摊位费”担保。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开店要付很多钱,付很多名目的钱。卖家保证金在1-15万元,技术服务年费为3万元、6万元不等,天猫佣金比例3%-5%,天猫国际5%-8%。摊位是花钱买来了,如果欠账不还,可以取消,因此也是一种担保品。这些担保措施帮助BigTech公司控制消费信贷的风险,不能归功于大数据风控。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贷款业务中使用担保品是正常的,关键是使用什么担保品。 实践中,我国银行更多地使用了不动产担保品,而国际上更多地使用动产担保品,这是有显著差异的。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促进动产登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金融体系也应该更多地使用动产担保支持小微企业。
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配置资源和管理风险的行业,但不是所有的金融服务都是能基于大数据的。能够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在金融行业只是较小的一部分。相对来说,电商平台可以针对其客户比较简单的商业场景根据客户的销售大数据发放贷款,但绝大部分企业由于行业复杂,无法简单根据其销售情况发放贷款,还需要结合其行业地位、管理能力、科技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此外企业兼并重组和风险管理等一些复杂的金融服务也是无法利用大数据进行的。
中国普惠金融在国际上处于较好水平,正规的金融机构是普惠金融的主力。近年来,在金融管理部门和财税部门引导下,中国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初步建立,正规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也显著提升,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现有金融体系在普惠金融发展上处于国际较好水平,在发展中国家中更是处于领先。在世界银行的Global Findex(全球金融普惠性指数)指标体系中,我国在多个指标上都领先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特别是我国建立了大量的农村金融机构,在网点数量等方面相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有较大的优势。尽管国内新兴的BigTech公司这几年发展很快,但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支持普惠金融方面仍是居于主导地位的。
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达到40.7万亿元和13.7万亿元,而蚂蚁集团发放的小微经营者信贷余额还不到5000亿元。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并不是说只能由BigTech公司使用,正规的金融机构这些年也在加强科技使用,进行传统金融与新金融的融合。工商银行就成立了金融科技公司,并利用其强大的科技开发能力开发出多款小微企业专属线上信用贷款以及云融资产品,服务了20余万家中小微企业。相对BigTech公司,正规的金融机构在企业数据信息的积累上,在金融业务的理解与风险控制的经验上,都有一定优势。
金融科技没有改变基本的金融中介模式,在很多业务特点上与传统银行也没有实质差异。而且金融风险是不会消除的,只能发生转移。传统金融与新金融的融合发展或是未来值得鼓励的发展思路。因此,对待金融科技业务,从规范业务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角度,必须针对其中承担风险的业务环节进行金融监管,并且遵循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律。
二、如何认识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监管和创新是一对矛盾体。
2008年金融危机就表明了,面对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缺乏制度,没有前瞻性考虑,对证券化产品复杂化、底层资产混杂缺乏认识,最终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吸取危机的教训,国际上对包括金融创新在内的金融业务形成了以下几点基本的监管理念:
第一,要区分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任何金融企业都希望无限制扩张且不承担后果,但监管部门尤其是央行要考虑全局风险。如果一家金融企业发展到“大而不能倒”,业务规模和关联性都很大,就需要对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危机之后,金融控股集团被纳入系统重要性机构予以监管就是出于这种考虑。
第二,要区分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如果金融企业涉及了吸收公众存款,就要对其进行审慎监管。有些BigTech公司设立之初不需要接受审慎监管,但后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比如蚂蚁集团,拿到了很多的金融业务牌照,可以进行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业务,就需要进行审慎监管。根据蚂蚁集团的招股说明书,其信贷资金中只有2%来自自有资金,剩下的98%来自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或者ABS,实际上加了杠杆。我国几家BigTech公司因资金来源和杠杆率限制,有相当大规模的助贷业务,也就是BigTech公司负责获客和风控,银行提供贷款资金。这相当于原先由银行执行的信贷中介功能,通过市场分工来实现,但可能存在BigTech公司与银行利益不一致、风险责任不清以及助贷风险向银行业传导等问题。金融危机的一个主要教训就是对影子银行链条认识不清,监管不力。
第三,要强调功能监管原则。对于尚看不清楚的创新业务,可以通过“监管沙盒”限定风险范围,而对于那些看得清楚的创新业务,则需要解决监管不平等的问题,让同等性质的金融业务接受同样的监管。同时,对于创新要保持监管警觉,加强预判。
面对类似影子银行的创新业务,必须要强调监管的一致性,特别要重视新巴塞尔协议作用和实施。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当年就有这样的理念,金融监管跟不上创新的步伐,还不如不管,随后2008年就出现了金融危机,至今仍未能恢复过来。我国也处于金融科技创新的影子银行发展较快的阶段,现在不应是讨论巴塞尔协议要不要,而是要强调巴塞尔协议如何在创新业务中适用。巴塞尔协议诞生之初就是为了保障银行业监管在国际间是标准一致的,强调对于同属于银行业务要有同样监管标准。而且巴塞尔协议也是逐步演进的,近年来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强调了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新增了流动性、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如果对多年来已形成共识的监管要求进行放松,必然会导致金融风险。不管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的金融科技机构,本质上都是在经营金融风险。风险识别、计量、防范和处置等方法的普遍适用和不断进步,正是巴塞尔协议与时俱进的基础,也是国际上对BigTech公司金融业务引入监管的出发点。对于BigTech公司而言,如果其涉足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对于类似的业务必须要有准备金、资本金、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要求,保持监管的一致性。
BigTech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业的新进入者,难免会有一些既想做金融服务又不想接受监管的想法。这种新进入者不但对市场格局产生影响,也会对监管格局带来重大的影响,需要重点防范其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行为。所以对BigTech公司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敢于说“不”,否则就容易被其科技属性误导,被舆论所绑架,不进行有效监管,最终扭曲市场,产生金融风险。总之,对所有进入金融服务业的BigTech公司,应建立一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并能保护消费者的监管政策环境。
三、如何认识金融科技的特殊风险问题
以金融科技为代表的新金融是有特殊风险的,需要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是部分BigTech公司金融价值观扭曲,诱导过度负债消费。尽管近年来BigTech公司对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我们也要关注到一些BigTech公司对信贷对象诱导过度借贷的问题。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金融活动也不例外。所有金融活动都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符合特定的价值规则。突出一点就是要倡导“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价值信念,反对不劳而获、过度借贷、超前消费的享乐主义。近年来国内部分BigTech公司以普惠金融为名,在监管相对不足,未对客户进行充分评估情况下,大量向实际收入低、还款能力弱,却又偏好通过借贷实现超前消费的群体如大学生提供借贷,侵蚀了适度负债、合理消费、“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金融价值观,可能导致过度负债消费,积聚经济金融风险。
二是金融科技领域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通常会形成“赢家通吃”,造成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部分BigTech公司可以通过“烧钱”进行直接补贴或利用其它业务盈利进行交叉补贴等不公平竞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使自己成为“赢家”,然后再把其他竞争者打掉或兼并掉,最终形成垄断。尤其是不少BigTech公司通过补贴进行不公平市场竞争的目的,还在于吃利差、自融、垄断收费。电商平台所有的担保品交易,在买家确认收货之前,资金都沉淀下来,就是说还额外占用商家资金,这部分资金是不支付利息的。同时,从客户免费起家返回头利用垄断数据向用户高收费,并以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向客户发放贷款。还有些BigTech公司搞自融,如云南泛亚、E租宝等进行自融,造成严重金融风险事件。
三是BigTech公司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信息技术,经营模式和算法的趋同,增强了金融风险传染性。BigTech公司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网络信息技术,在有效提升金融业务便利性和可获得性的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更容易跨区域、跨行业、跨机构传染。同时,BigTech公司经营模式、算法的趋同,也容易引发“羊群效应”,导致市场大起大落。由于BigTech公司的服务对象多为金融专业知识和识别能力均较弱的社会公众,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社会群体事件。
四是金融科技公司过度采集客户数据,可能侵犯客户隐私。更多的数据有助于金融科技公司改善其模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但过度的数据挖掘,也可能侵犯客户的隐私。比如,前一段时间,脸书(Facebook)的数据泄密事件就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在2016-2017年现金贷高速发展期间,也出现了买卖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情况。如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可以随意调用个人信息做金融业务,这些机构也早成为金融市场上最大的放贷机构。现实是发达国家对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活动受到严格的管制。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就明确了数据也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充分培育挖掘数据市场的同时,也要保护数据的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防止利用或滥用数据的垄断盈利。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还存在一定问题。大银行多、小银行少,公司治理不完善,中小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刚刚成立,监管机构以管理替代监管的现象还部分存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也早已看到这些问题,近年来在金融委领导下集中整治了影子银行,加强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强化了金融监管。不能因为金融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就以偏概全,全面否定现行金融体系的作用,否则就很难解释这样的金融体系支持了过去四十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并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这过程中也没有发生过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重大经济危机,保持了宏观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金融监管存在一些问题,BigTech公司就可以要求超国民待遇,就可以要求放任其无序扩张,不进行监管。只有新金融和传统金融均在有效监管的环境下,才能健康发展,服务经济转型和新发展理念。